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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团体能否以挂名的方式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?
来源:中科服    发布时间:2021-07-24    文章分类:社团百问     分享:

不能。

根据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民发〔2012〕166 ?号),社会团体以“主办单位”“协办单位”“支持单位”“参与单位”“指导单位”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,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,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,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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